本篇文章981字,读完约2分钟

2月8日,昆明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导组指挥部发布《关于依法履行疫情新闻登记报告义务的通知》。 公告称,2月10日18时前,未报告疫情严重地区停留史、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等的昆人员应当积极向当地疾控机构登记报告,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

为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按照科学秩序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全市社会大局安全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疫情新闻登记报告义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体,按照各级政府发布的防控疫情决定、公告,自觉接受疾控机构、医疗机构、社区(村)采取的有关调查、检测、取样、隔离提醒、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积极了解病情、停留经历、人员等有关情况

二、隐瞒病情、停留史、密切接触人员等新闻,虚假报告,违反隔离、治疗的有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凝聚活动,故意传播疫情,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危险做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造成过失疫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以过失危险的做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人员,按照引起疫情传播或者传达严重危险、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民宿和日租房、租赁房屋等具有租赁性质的房屋租赁人不按规定申报租赁人姓名、身份证种类和号码的,酒店、酒店、旅馆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种类和号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按照《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解决,承租人、旅客发现疫情严重地区传来的新闻未主动报告结果的,依法。

六、疫情防控期间再就业的公司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如实登记再就业人员的身份新闻、居留经历、接触史,每天监测员工身体状况,发现疑似症状,未及时报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从本通知公布之时起,至2月10日18时止,疫情严重的地区停留史、确诊病例、与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等必须在当地疾控机构登记报告,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司法机关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新闻来源:云南网)

标题:快讯:昆明市发布通告:规定期限内拒不登记疫情报告将严惩

地址:http://www.kwan-yin.com.cn/kmjj/118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