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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流行病的领导小组
司令部通告(第1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年3月3日,云南省委政府向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司令部发布第12号通告,确定了防止境外疫情进口的10项措施。 根据目前疫情快速发展的情况,现将进一步加强境外疫情进口防控工作的通知如下:
一、14天内出境停留史,目的地为云南进入滇缅人员,包括外籍人员、归国中国公民(含港澳台人员),实行集中隔离医学14天提醒,食宿费用自行办理。 集中隔离点配备专业医务人员和职工。 隔离期间提供温暖的服务。
二、从我省入境中转的人员,有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的,转送定点医疗机构检查。 没有异常症状的,释放,通知目的地司令部。 需要当天临时住宿、次日中转的,实施全程运输管制,统一入住指定酒店,住宿费自费。
三、境外回国人员输入参加病例中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由患者个人承担,确有困难的,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医疗救助。 参加商业健康保险的人由商业保险企业按合同支付。
四、全省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用工单位和酒店必须切实履行国外滇人员的新闻登记和健康监测报告职责。 社区应进一步落实网格管理要求,做到一户不漏。 入境境外的滇人员隐瞒出境居留经历或者未按要求采取隔离措施的,鼓励向广大群众所在的社区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五、14日内有出境居留经历的入楚者,必须如实申报个人新闻。 故意隐瞒境外停留史,因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接触史,未如实申报健康状况,涉嫌拒绝接受医学检查和集中隔离等疫情防控措施的,作为失信人纳入个人信用档案,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与本通告无关的复印件按照第12号通告执行,第12号通告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云南省疫情防控工作指导组司令部[/s2/]
年3月17日
标题:快讯:云南省发布第13号通告:进一步加强境外疫情输入防控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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