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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委员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
国家旅游局对《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如下修改。
、文件名称改为《国家旅游局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二、第五条第五款的编纂者参与赌博、色情、毒品复制品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 第六条写作: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活动。 第七款,增加“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三、第六条撰改为《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新闻动态管理。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新闻保存期根据游客不文明行为的情节和影响程度明确,期限自新闻查证之日起计算。
现将编纂的《国家旅游局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年4月30日
国家旅游局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的记录
管理暂定方法
第一条为了推进旅游诚信建设事业,提高公民文明旅游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央文明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旅游事业的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游客不文明行为”,是指游客在旅游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等,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并承担法律责任或者严重影响社会的行为。
第三条县、地(市)、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游客不文明行为”的采集、提交等业务。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建立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第五条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因下列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责任或者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应当纳入旅游部门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一)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飞机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秩序;
(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三)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性;
(四)破坏、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
(五)参与赌博、色情、毒品复制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
(六)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活动;
(七)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严重影响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新闻动态管理。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新闻保存期根据游客不文明行为的情节和影响程度明确,期限自新闻查证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省级“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新闻由下级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或通过媒体报道和社会通报等渠道收集。 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新闻由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或通过媒体报道和社会通报等渠道收集。
第八条《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向游客本人通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消息,督促游客采取纠正措施,恢复不良影响。 必要时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等部门通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第九条填写《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游客,认为将其纳入记录错误的,可以向制作记录的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通常应当由当事人本人提交和提供相关说明资料。 旅游主管部门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异议申请人。 旅游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纠正。
异议解决期间,不影响“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管理。
第十条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提供错误消息的,或者篡改、损毁、非法录用《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新闻,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标题:快讯:关于撰改《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地址:http://www.kwan-yin.com.cn/kmly/53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