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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快速发展委员会、旅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

进一步贯彻习大大总书记关于文明旅游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家旅游局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情况,国家旅游局修改了《国家旅游局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并在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室会议上审议通过。 现在请给你们打印出来,贯彻执行。

国家旅游局

五月二十六日

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推进旅游诚信建设事业,提高公民文明旅游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央文明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旅游事业的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游客违反国内外旅游过程中发生的国内外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旅游文明行为记录》。 主要包括:

(一)扰乱飞机、车船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秩序;

(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三)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性;

(四)破坏、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

(五)参与赌博、色情、毒品相关活动;

(六)不顾制止、警告,从事危害自身和他所有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七)破坏生态环境,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定;

(八)违反旅游场所规定,严重扰乱旅游秩序;

(九)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监护人有重大过错而被监护人发生旅行不文明行为的,将监护人纳入《旅行不文明行为记录》。

第三条从事旅游经营管理和服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旅游工作人员”)在从事旅游经营管理和服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工作规范、公序良俗、职业道德,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旅游文明行为记录》。 主要包括:

(一)价格欺诈、强制交易、欺诈诱导游客的费用;

(二)侮辱、殴打、威胁游客;

(三)不尊重旅游目的地或者游客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性、风俗禁忌

(四)传达低级趣味、推广迷信思想。

(五)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旅游不文明行为。

第四条《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新闻复印件如下。

(一)不文明行为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户籍省;

(二)不文明行为的具体表现、不文明行为造成的影响和后果;

(三)对不文明行为的记录期。

第五条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建立全国《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设立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第六条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整合社会资源,调查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员发生的旅游不文明行为,并及时向一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媒体报道或者社会公众举报的旅游不文明行为,应当由不文明行为发生地的旅游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当事人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旅游主管部门予以协助。

在国外发生的旅游不文明行为,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较多的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外交机构、旅游驻外办事机构等渠道进行调查核实。

第七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情况保密。 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信息媒体、旅游交通、餐饮、购物、娱乐休闲等经营机构向旅游主管部门举报旅游不文明行为。

第八条在《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前,必须通过《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审查委员会》的审查。 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审查委员会由政府部门、法律专家、旅游公司、旅游者代表组成,审查的首要事项如下

(一)是否应将不文明行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二)明确“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新闻保存期。

(三)《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是否向相关部门通报

(四)动态调整已经形成的《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记录期限。

第九条《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新闻保存期为一至五年,实行动态管理。

(一)旅游不文明行为当事人违反刑法的,新闻保留期为三至五年;

(二)旅行不文明行为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法院判决负责的,新闻保留期为二至四年

(三)旅游不文明行为不受法律法规处罚,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新闻保存期限为一至三年。

第十条《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发布《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新闻。

第十一条《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本人有关情况有通报或者送达、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有权在接到申辩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申辩。 旅游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辩后3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被采用理由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辩的理由调整记录期限或者撤销记录。

当事人申辩期间不影响新闻发布。

第十二条《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根据被记录者采取纠正措施恢复不良影响程度,文明旅游推广引发的社会效应,经审查委员会审议,可以缩短记录期限。

第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提供错误新闻或者涂改、损毁、非法录用、“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新闻,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法公布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依照本法管理。 该方法在发布前已经建立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并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旅游局解释。 国家旅游局于年4月公布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自本法公布之日起停止实施。


标题:快讯:《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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