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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能通过合理的规则和严密的执法,将餐饮市场纳入常态化的法治治理轨道,那么运动式或选择性执法,最终可能仍无法实现价格善治的目的。
桂林的“天价鱼”的事还在继续发酵。 由当地物价、工商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还在调查中,据悉相关餐厅于去年8月10日收取了“天价餐饮费”。 “二次曝光”为“天价鱼”的事情增加了新的证据,执法监管也推到了民意调查的前面。 被提问的是,在曝光的问题餐厅,为什么还能继续烹饪“天价鱼”? 平时不在媒体上公开的类似事情有多少呢?
从青岛的“天价虾”到哈尔滨和桂林的“天价鱼”,层出不穷的“天价”,挑战着顾客对市场环境的期待,而且模糊了人们对市场法治的基本认识,侵蚀着。 在自由的市场经济中,商家的自主定价权是否意味着高价格、乱价格? 经营者如果有“正牌价格”“客户签名”的话,可以在天上飞吗? 遵循市场定价机制是否意味着政府部门不需要对市场进行价格监管?
自由的市场是以法治为前提的。 我国价格法明确了许多商品采取市场定价机制,赋予经营者自主定价权,但并非一次性定价行为。 相反,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大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要求“为客户提供合理价格的商品和服务”,列举经营者不采取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情况,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迄今为止媒体曝光的“天价”的事情,几乎很难找到与上述立法相悖的地方。
可见,所谓“自主定价权”并非没有法律规则的约束,立法赋予政府部门相应的执法责任,“对价格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控制”。 所以,为什么一点地方的价格混乱依然无法治愈? 另一方面,执法缺乏具体的决策标准,因此很可能难以做到。 例如,《制止暴利暂行规定》确定了“某一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水平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等级、同一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但“合理幅度”的具体比例尚未确定
另一方面,价格执法本身也存在机械化、被动性等问题。 在强烈的舆论压力下,执法机关可能会采取铁腕手段以立即取得有效效果。 但桂林的例子警告说,如果不能通过合理的规则和严密的执法,将餐饮市场纳入常态化的法治管理轨道,运动式或选择性的执法,最终可能仍无法实现价格善治的目的。 各种“天价”所挑战的不仅是旅游权益公平,还有市场法治的公共说服力。 因此,对执法人员来说,不应抱有“执法标准越细越好”的幻想,应善于将立法的大致规定适用于具体执法活动,以负责任的执法激活立法条款,维护价格法治秩序。 (兵临)
标题:快讯:厉行法治方能遏制“天价”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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