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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旅游快速发展委员会表示,《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修订意见征稿)》(以下简称《条例》)将从即日起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并于4月12日举行听证会。 《条例》确定了对旅游经营者或旅游工作人员的14项禁令。 其中,旅游经营者或从业人员出现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提供旅游服务的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计划对旅游从业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核查行动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根据 条例],指出了旅游业监察使用年度审查、日常检查、联合检查、电子报检查、事件专项检查等方法。 旅游业监察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才能从事旅游业监察工作。
旅游业监察员进行监察的,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办理,并出示比较有效的执法证件。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必须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 案件多而复杂的,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最长不得超过60天。
旅游监察机构可以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工作人员出具旅游监察查询通知书、旅游监察协查通知书、旅游投诉协助解决通知书,接到通知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办理。 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工作人员不遵守通知书要求的,旅游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对旅游经营者罚款2000元,对旅游工作人员罚款1000元。
此外,旅游经营者和旅游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旅游监察机构对旅游市场、旅游安全和旅游服务质量的检查,协助旅游事件的调查解决。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改。 逾期不改的,对旅游经营者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旅游工作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无故变更旅行线路的话,最高罚款1万
根据《条例》,旅行社和导游服务企业不得以质量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向导游、领队收取费用。 违反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解决。 另外,旅行社不得任命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导游人员参加导游活动,违反规定的,旅游监察机构对旅行社每次任命罚款2000元。
根据《条例》,旅游客运经营者和驾驶人在运输旅行队时,没有接到车船所在企业委托的旅游客运业务,以及无故变更旅游客运路线、更换客运车辆、船舶等情节的,旅游监察机构为3000元以上1万元。
此外,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经营者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改。 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突发事件或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和工作人员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善后解决工作。 违反上述规定的,旅游监察机构将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时报记者张小燕)
标题:快讯:昆明旅游经营者“禁令” 组织低价游拟最高罚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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