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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政辩状〔〕11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刷
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
( 2021年版)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员会、事务、厅、局:
《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 2021年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已印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2月31日
(此事已公开)
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
( 2021年版)
一、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项目
下列项目应当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以上项目应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依法未独立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可以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上级或其他地区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集中采购项目择优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驻州、市、县、区省级单位的集中采购项目,可以委托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也可以委托当地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各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拒绝委托省级单位的集中采购项目。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加快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建设,大力推进通用类货物服务电子化采购,探索实施逆向竞价、网上直接采购、网上询价等简易采购流程。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对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服务类专用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各主管预算部门结合自身业务优势自行明确,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实施。 各州、市有关部门按照省级主管部门明确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执行。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单位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采购部门不得以杜绝的方法回避政府采购。
四、公开投标额标准
(一)货物和服务类;
公开投标额标准为200万元。
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公开招标办法符合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的情况,或者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采购机构计划使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办法的,采购活动开始,
采购机构不得采取公开招标的方法杜绝应当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也不得采取其他任何方法避免公开招标采购。
(二)工程类
政府采购工程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目录及标准的修订
本目录及标准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修订的,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另行公布。
六、本目录及标准的执行时间
本目录和标准将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在国家制定新政策之前将不再编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云政办公厅〔〕25号)已废止。
七、本目录及标准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标题:快讯:权威发布丨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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