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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五华区法院利用学校学管老师的身份判处强制猥亵女学生被告陈某有期徒刑一年,自处罚结束之日和假释之日起三年内,禁止未成年人从事相关的教育、培训、护理等职业。 这是五华区根据刑法修正案(9)做出的“禁止未成年人保护活动”的判决。
01 .事件
男老师凌晨4点“摸”进了学生宿舍
今年5月,17岁的小丽(化名)在高三的冲刺中,为了提高成绩来到昆明的民办训练学校学习。 因为家不在昆明,所以培训学校提供住宿,李先生的家人同意她住在培训学校安排的宿舍,学习生活。
陈某是这所民办培训学校的学管老师,平时负责点名,督促学生完成学习任务等行政工作。 五月的一天晚上,小丽同宿舍的同学因为体检没有住在宿舍,宿舍只有小丽一个人。 凌晨4点,小丽熟睡时,陈某突然进入小丽宿舍,和她“聊天”。 在这期间,陈拿出手机拍照,摸摸头,抱着腰,表示对她有好感。 “我很害怕。 直到早上6点,他才离开我的房间。 ’小丽事后陈述。
第二天早上,小丽把这件事打电话给父母,小丽的父母生气了,马上报警。
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对陈某以强制猥亵罪提起公诉,提出工作禁止量刑建议,在法庭上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指控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 辩护人说,陈某的行为没有给受害者带来严重的后果。 事发后,陈某向被害人及其父母诚挚道歉,经他们了解,被害人父母在开庭前出具声明书,表示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要求法院有改过自新的机会。
02 .判决
经审理,五华法院根据年公布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务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受到处罚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次犯罪的需要,在处罚完成之日或者假释 ”。
法官表示,陈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 为了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除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外,还颁发工作禁令,禁止未成年人从事相关的教育、培训、护理等职业。 禁止令可以在空间上隔离陈某对未成年人的接触,抑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03 .说法
孩子面对性侵犯时,会说“不! 勇敢地说:“。
近年来,学生校内经常发生猥亵事件,被告人多为戴着“监护人”口罩的保安、老师等,但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并不容易向受害者有效陈述事实,受害者呈现出低龄化的态势,而犯罪嫌疑人却是受害者的熟人,
正因为是“熟人犯罪”,在权威和友好的面具下,他们犯罪的目的更容易被掩盖,用恐吓和欺骗等手段胁迫和引诱未成年人臣服。
对此,该案主审法官和雪芬建议未成年人加强防范性侵犯意识,进行自我保护。
01 .和人交往“要适度”
性侵犯事件多发生在“网民”之间,未成年人要慎重交友,特别是异性之间,要尽量保持适当的距离,以免孤单。
少年少女的情念往往伴随着青春期身体的冲动。 但是未满14岁的幼女,即使自发发生性关系,也会将“男朋友”置于强奸罪之中。 所以,不要太早吃禁果。
03 .不愿意的话就说“不”
未成年人在遭受性侵犯时陷入恐慌和无助的状态,常伴有深深的耻辱感和屈辱感,闭口助长性侵犯者的气焰。 因此,讨厌的时候,必须学会拒绝。
04 .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如果不幸遭到性侵犯,必须立即向大人求助,如父母、亲属、老师、警察等。 然后,需要注意保存证据,公开证据,协助调查,获取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标题:快讯:五华区首次发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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