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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218号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已经年2月4日第13届省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阮成发
年3月5日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和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由贸易试验区)。 自由贸易试验区包括昆名片区、红河领域和德宏领域。
第三条自贸试验区的建设和快速发展,以党的领导为核心,以制度创新为基本要求,全面落实加快中央沿边开放的要求,着力构建“一带一路”与长江经济带互联互通的重要通道,连接南亚东南亚大通道的重要
第四条自贸试验区各领域应当根据快速发展的定位和目标,加强合作,特点互补,错位迅速发展,相互促进。
昆名片区加强与机场经济区的联动发展迅速,要点是迅速发展高端制造、航空物流、数字经济、总部经济等产业,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的互联枢纽、新闻物流中心和文化教育中心。
红河领域与红河综合保税区、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动快速发展,要点是迅速发展加工与贸易、大健康服务、跨境旅游、跨境电商等产业,全力建设面向东盟的加工制造基地、商贸物流中心和中越经济走廊的创新合作示范区。
德宏领域重点快速发展跨境电商、跨境产能合作、跨境金融等产业,建设沿边开放先行区、中美经济走廊的门户枢纽。
第五条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以解放思想、积极探索制度创新、支持创新为导向的评价机制和容错机制,充分激发创新活力,不断提高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水平。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中国(云南)自贸试验区业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统筹协调自贸试验区建设快速发展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关于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部署。
(二)制定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的事业措施、制度和规划。
(三)协调推进自贸试验区各项改革试点任务的执行。
(四)总结判断自贸试验区形成的创新经验,复制可宣传的创新成果,提出实务建议
(五)协调研究和处理自贸试验区创新中的难点和问题。
(六)调度、监督、检查、考核领域考试的进展情况。
第七条自贸试验区领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领域管理机构)负责决定本电影区建设快速发展的重大事项,统一推进本电影区改革试点的具体工作。
各领域要依法建立集中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相对集中地行使行政执法权。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和各领域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根据自贸试验区改革快速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领域管理机构全面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和省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管理权限,增强各领域的改革自主权。
第九条自贸试验区建立顾问制度,建立健全业务咨询体制,为自贸试验区建设快速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第三章投资管理和贸易便利
第十条自贸试验区全面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的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根据内外资的一致情况大体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自贸试验区依法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积极吸引外商投资,支持外国投资者全面参与自贸试验区建设,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自贸试验区建立外商投资服务体系制度,完善外商投资促进、项目跟踪服务和投诉就业机制。
自贸试验区要集中发布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和投资项目新闻等,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加强解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公司提供咨询、指导等服务
第十三条自贸试验区统一内外资人才中介机构投资者资质要求,由领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自贸试验区应当依托中国(云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深化报关一体化改革,实现口岸服务一体化。 将“单一窗口”拓展到技术贸易、服务外包、维修服务等服务贸易行业,实现部门间的新闻交流、监管互认、执法合作。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单一窗口”服务平台,一次性不重复地提交各管理部门要求的标准化电子新闻,解决结果通过服务平台反馈。
第十五条自贸试验区应当完善跨境贸易便利化措施,提高通关效率,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价格,按规定推进相关制度创新。
(一)实施“一口岸多通道”监管创新。
(二)推进与周边国家实施“一级认证、一级检测、一地二检、双边互认”通关模式
(三)迅速发展检验检测、标准、认证等第三方服务,扩大第三方检验结果的信任商品和机构范围。
第十六条自贸试验区力求设立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验。 探索先进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及其他机电产品(医疗器械等高风险产品除外)等平行进口。
第十七条自贸试验区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有条件的公司实施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环境保护要求的“两头在外”的检验、维修业状态保税监管。
第十八条自贸试验区试行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查负面清单制度。
自贸试验区对相邻国家进口的农产品、水产品、种子种苗和花卉苗木等产品实行快速检验检疫模型,优化生物医药全球共同开发的试验用特殊物品检疫检验流程。
第十九条自贸试验区创新海关税收征收管理模式。 推进关税保证保险改革,创新多元化税收保证办法,探索实施“先释放后纳税”。 全面宣传财政、海关、国库、银行横向网络,推进税单无纸化改革。
第二十条自贸试验区应当创新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提高税收管理质量效益,营造有利于公司快速发展、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第二十一条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便利的税务服务体系制度,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实施税务专业化集中审查,逐步取消前置审计,推行经先行批准后审计、审计批准分离的工作方法。 推进网上税务处理,提供网上纳税咨询、涉税若干事项处理情况查询等服务,逐步实现区际税务处理。
第四章金融开放创新
第二十二条自贸试验区根据风险管理、服务实体经济大体情况,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强化金融服务功能,在国家政策支持框架下,快速发展新兴金融业态。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依法进行金融产品、业务、服务和管理等方面的创新。
第二十三条推广人民币作为跨境贸易和投资评估、结算货币,推动金融机构参与人民币和周边国家非主要国际储备货币银行间市场区域交易,依法支持人民币境外基金业务的开展,创新措施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依法
第二十四条支持相应的南亚东南亚等国家金融机构设立外资金融分支机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除外)。
鼓励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保理公司开展跨地区保理业务。 基于市场化方法,设立专业化投资基金。
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
第二十五条自贸试验区促进跨境投资便利化,支持按规定开展下列业务。
(一)银领域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业务;
(二)金融机构和公司从国外融合人民币资金。
(三)公司境外母公司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
(四)金融租赁企业和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国内外租赁业务。
第二十六条自贸试验区依法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网上融资和担保方法创新。
第二十七条自贸试验区应当配合金融监管机构完善的金融风险监测与判断机制,建立与金融业务快速发展相适应的风险防范机制。 加强与周边国家的金融监管合作,开展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避税工作。
第五章沿边缘开放和跨界合作
第二十八条创新跨境经济合作模式,依托跨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开展国际产能合作,支持自贸试验区承接产业转移,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的国际产能合作园区。
支持国外农业经贸合作区建设,建立完善的跨境农业合作农产品检验检疫准入机制。
第二十九条支持各类公司在自贸试验区建立国际商贸物流基地,推进大型进口资源集散中心和出口商品专业市场建设,在红河领域、德宏领域建立边境仓库。
创新推动跨境电商快速发展,加快河口、瑞丽国际快递监管中心建设,加强冷链基础设施互联网建设,加快面向南亚东南亚的跨境物流公共新闻平台建设。
对物流园区、工业园区、物流配送中心、大型第三方物流项目,按规定对有关土地采用税费。
第三十条建立孟中印缅经济走廊旅游合作机制,开通跨国边境旅游线路,推出跨境自驾游等旅游产品,鼓励设立边境旅游试验区和跨境旅游合作区。
自贸试验区加强口岸检验基础设施建设,在游客出入境比较集中的口岸实施“一站式”通关模式,提高口岸通行效率。
31条推进边境地区人员往来便利化,探索为双方同意的持有合法有效出入境证明的两国边境地区居民在两国边境许可范围内通行提供便利。
内地人员简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许可证》提交的材料和手续。
推进汽车牌照和驾驶证互认,简化临时入境车辆牌照手续,允许外国运输车辆进入红河领域、德宏领域。
第三十二条推进与毗邻国家签订跨境人才合作协定,探索建立外籍工人管理长效机制。 研究外籍员工工作许可、签证和居留许可办理的便利措施。
自贸试验区经贸、科技人员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一次审批、一年多次比较有效的境外任务批准书办理。
在国际会议、对外邀请、使节来访等需要审查批准的事项上,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三十三条吸引各类创新主体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建设创新平台,鼓励公司设立海外研发中心,支持与周边国家共建科技成果孵化基地和科技公司孵化器。
第三十四条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国际文化交流合作,搭建交流平台,鼓励社会资本多种形式参与文化旅游产业项目。 与南亚东南亚各国在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娱乐、旅游等专业服务行业建立合作机制。
第六章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
第三十五条推进孟中印缅经济走廊、中国—中南半岛经济走廊陆路通道建设,构建区域运输大动脉,加快建设中国面向南亚和东南亚的辐射中心。
第三十六条支持开展面向南亚东南亚国家的国际多式联运,推进国际道路运输便利化进程,加快中美、中越、中老、中老泰等国际物流大通道建设。
第三十七条建设昆明国际航空枢纽和机场型国家物流枢纽,获得昆明航空枢纽建设所需的包括第五航权在内的国际航权,支持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开展航班时刻改革试点。
扩大昆明长水国际机场“空空+空地”货运集疏模式,迅速发展全货机航班、腹仓货运,构建南亚东南亚航空物流集散中心,鼓励试点航空快递国际中转集拼业务。
第三十八条完全昆明区域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的功能是,扩大国际通信出口带宽,推进网络、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进面向南亚和东南亚的离岸呼叫中心业务。
三十九条依托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的跨境电力合作交易平台。
第四十条建立沿边的资源储备基地。 支持成品油和天然气储备库建设,尝试改革牛肉、天然橡胶等产品储备制度,推进碳排放权交易资源储备。
第四十一条支持引进国内外高端医疗资源,建设区域性国际诊疗保健合作中心。
开展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加快创新药品批准上市,对抗癌药、罕见病药等临床急需的创新药品实施优先审评批准。
建立仿制药开发公共平台,加大对仿制药政策的支持力度,引进国外仿制药企业和技术人员。
支持现代化中药研发平台建设,鼓励中医药服务贸易快速发展,推动中医药国外创新快速发展。
第四十二条支持先进生物医药产业快速发展,支持云南疫苗产品开展世界卫生组织预认证和国际注册,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按规定开展干细胞临床前沿医疗技术研究项目。
第七章法治环境和综合服务
第四十三条反复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法,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行政体制、管理机制、投资、贸易、金融等各行业创新,为自贸试验区建设快速发展提供高质量、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第四十四条自贸试验区应当按照建立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平稳有效的政企信息表达机制。 制定和调整有关政策措施、制度规范,必须主动征求自贸试验区市场主体的意见,了解多样化的玩法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依法帮助处理。
第四十五条自贸试验区应当推行窗口、一网通办理、一次性办理结算等制度,实现政务服务部分事项的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办理的可行性。
市场主体需要补正相关资料、手续的,应当通知需要补正的复印件,以免一次性重复。 需要现场勘查、现场审计、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按期结算。
第四十六条自贸试验区推行“网络+政务服务”模式,扩大“部分手机业务通”的一网通业务功能。
自贸试验区依托电子证件照共享服务系统,加强电子证件照的宣传应用,实现电子证件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互信互认。
第四十七条自贸试验区推行“证照分离”改革,继续精简关联企业经营许可的部分事项,采取依法取消直接审查、变更审查备案、实施告知承诺、优化审查服务等办法,对所有关联企业经营许可的部分事项进行分类管理。
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简化投资项目准入手续,实施事后管理新模式。
第四十八条自贸试验区加大人才引进培养支持力度,创新机制和政策措施,为吸引国内外人才在自贸试验区发挥其才能、各自使用提供保障。
探索将外籍及港澳台人才的省级管理权限授予自由贸易试验区。 开展职业资格国际相互认识,允许外籍技术技能人员按规定在自贸试验区就业,允许中国大学毕业的优秀留学生在自贸试验区就业创业,按规定给予就业许可。
第四十九条自贸试验区实行公平竞争考核制度。 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快速发展权利受法律保护,在监管、税收和政府采购等方面依法享有公平待遇。
第五十条自贸试验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大对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权利和数据的保护力度。 完善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和保护制度,推进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制度建设。
第五十一条自贸试验区建立新闻发布机制,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例会或者平面媒体发布等形式,及时发布相关情况。
领域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在职务中制作或者取得的政策复印件、管理规定、办公程序和规章等新闻应当按规定公布,便于公司查询。
第五十二条自贸试验区创新和完善的监管办法,加强监管报纸的归集共享,建立以信用监管为核心、与负面清单管理办法相适应的案件事后监管体系。
第五十三条自贸试验区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为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快速发展提供各方面的法律服务。
第五十四条自贸试验区应当完全提供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联系、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处理途径。
借鉴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完善仲裁规则,提高商事仲裁国际化程度。
第五十五条自贸试验区加强法治推广教育,实行普法责任制,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吸引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强化法治意识,为建设自贸试验区法治化经营者环境提供基础性支持
第八章附则
五十六条本办法施行后,本省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如果有利于促进自贸试验区快速发展,自贸试验区可以直接适用。
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第五十七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标题:快讯: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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