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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发国家人口发〔2008〕60号文件,在全国全面实行计划生育家庭扶养制度(即《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家庭扶养制度》)。 该制度的首要扶助对象是城乡独生子女死亡或残疾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妇 夫妇必须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性必须在49岁以上 独生子女有3级以上残疾或子女死亡的家庭可以得到国家的援助 扶养标准是独生子女死亡后未生育或未合法收养的夫妇,政府对每人每月给予100元以上抚恤金直至死亡的独生子女伤残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妇,政府每人每月给予80元以上抚恤金。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08年9月18日召开紧急会议,安排各县(市)区尽快落实这项工作 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于9月19日向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各单位传达了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会议的精神 要求村(居)委在9月27日前完成扶助对象的调查申报工作 在9月30日前,村(居)委向乡(町)街道办事处报告公示后的申报表 10月6日前,乡(镇)街道办事处必须将复核的申报书上报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10月18日前,将特别扶养对象资料登记在《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奖励扶养管理新闻系统》中 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输入的数量,按基本标准按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按个人单位按月计算,每年发放一次 坐直达列车到扶养人手里

标题:快讯:经开区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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