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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弊入刑的正式实施虽然为时尚短,但期望以此处理所有问题的简单思维不理想,应该关注考试过程的程序规范和站在其上的监督体系。
前几天,据说是去年最大规模的多省公务员联合考试同时进行。 但是,考试一结束,就经常传出“漏报题”的谣言。 几乎同一天,全国英语专业四级考试中也同样传出了疑似“漏洞”的消息,引起舆论哗然。
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9)中,增加了比较考试作弊的罪名条款:在公务员考试等法律规定的各国家考试中作弊的,被定罪,最高判处7年徒刑。 虽然不能说处罚不严厉,魄力不强,但在这种“高压”的态势下,为什么泄漏问题频发? 究其原因,我觉得考试法治化依然无能为力。
作弊事件的背后有着更深层次的情由:各种“逢进必考”“分数论英雄”的考试制度、人才选拔和考核机制助长了作弊的强烈动机。 再加上考试作弊入刑从诉讼开始到判刑缺乏完整的手续,考试组织部门面临着不积极的现实课题,考试作弊入刑案件较少,反而有“纸老虎”之嫌。
这样,从根本上实现考试法治化,有效制止考试作弊恶习,无疑是当前社会各方需要合作综合治理的重大课题。 笔者认为,首先必须运用系统思维,建立考试和人才选拔与评价较为有效的联动机制。 目前的考试改革过于拘泥于文案、形式等具体问题,没有系统全面地考虑解放学生的学习方法、思维方式、创新能力。 带有全民性的“应试热”产生应试目的的学习热,给应试增添浓厚的功利化色彩。 那么,能否通过大力推进开放问题、构建试题库来代替封闭问题,使作弊自然遁形等,切换思维立场? 笔者认为,这些没有固定答案和唯一结论的问题形式,将调查学生思维的灵活性和普遍性,涉及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甚至思维、情感、态度等方面。
考试法治化必须为考生提供平等的教育权、快速发展权这一终极目的服务。 但在现实中,考试法治化往往被简单地理解为“法治考”,这就是形成在法的地位上,有以法律为手段的管理者。 这给了考试组织部门绝对的主导地位,组织者自身被置于受法律制约的“真空地带”,难怪考试的泄漏问题经常被“内鬼”所伤。 中共中央新颁布的《中共纪律处分条例》和教育部颁发的《解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暂行办法》中确定,考试招生舞弊等行为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处罚。 应该说法治的目的和意义是提供超越任何当事人的普遍化规则,维护各考生在平等竞争规则下的考试权益,确保考试系统内的和谐、有序,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招生”。
虽然作弊入刑的正式实施为时尚短,但单纯依靠有关考试的刑法条款来处理所有问题的单纯想法是不可取的。 因此,不要过分依赖法的强度和刚性,而应该关注考试过程的程序规范和建立在其上的监督体系。 应该注意的是,程序规范是一套行为标准,体现为责任程度模型,监督体系的作用是为了脱离监督,按照程序规范顺利发挥作用,将“考试管理”转化为“考试管理”。 因此,如何防止人情关系和金钱权利的渗透,维护考试过程的公平正义,是考试制度建设最基本的期望。 这一势头应广泛受到利益相关者的监督和检查,正视考生、高中、社会在考试中的主体地位,积极发挥考生监考人员和社会舆论的作用,提前掐好源头“开关”,最大限度地确保考试过程的公正、透明。
从深层次上说,再多的规则也不能囊括所有行为的边界,总是存在规则外的“空白点”。 此时,委托需要诉诸内在道德。 在解决资源匮乏和诉求旺盛的过程中,作弊越来越表现为相关人员的个人道德失范,因此有必要以基于道德的自觉和契约精神来应对。 也就是说,大力宣传考试法治化的规范而不是法律规则是考试秩序的首要支撑。 (作者张立迁,天津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教师)
标题:快讯:作弊入刑离考试法治化不止一步之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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