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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名14岁的男孩进入佛山大沥一下和服公司上班,工作约一个多月后,第二天突然被发现在出租屋内突然死亡。 据介绍,男童一天的工作时间约为11.2小时。 佛山区人社局通报称,目前,雇佣公司与童工家属双方协商一致,公司向家属赔偿15万元。 并且,人社局对公司非法聘用童工进行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 ( 4月23日《广州日报》)
花季的少年突然死去,不由得掐着脖子剪肠。 特别是突然死亡前每天工作11、2个小时左右的新闻,更是让人无法忍受。 确实,在这场悲剧中,公司有违法录用童工的责任,监护人没有正当履行监护权,要把少年送到自己的兼职公司承担重担劳动,承担责任。 因此,悲剧发生后,直接责任双方达成一致,监护人领取赔偿金后离开工厂,双方没有再纠缠下去,事情似乎可以告一段落。 但是,现代法律关系提醒我们,这并不是公司与监护人之间的“私法关系”。
我国《劳动法》有确定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募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有同样的规定,并且前者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募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显然,佛山发生的这起男婴猝死事件,是涉嫌违法的公共事件,责任的清理和划分,以及当事人对责任双方的责任追究,应当依法进行,而不是公司和监护人之间私下达成的一致意见。
此外,有专家指出,中国在立法和执法理念上存在误区,认为未成年人的监护是“家务”而不是“公事”。 事实上,在一点人的心中,父母给了孩子生命,拥有孩子天然的支配权,外国人很难干涉。 例如,男孩的母亲带着男孩一起打工。 但在现代立法理念中,母子应该是平等的家庭关系,它不仅是“私法关系”,也是无论孩子多么年幼,都受到国家保护的“公法关系”。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可以在“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依法启动监护权的撤销手续,另行指定监护人。 换言之,往往只有未成年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或侵害成为事实,才能启动法律责任程序,这为权益保护留下了“失控”的时间。 因此,尽快完善的是未成年人监护的早期干预制度,同时需要从法律上说明监护人是否不履行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被监护人是否可以在第三方受到伤害的情况下追偿。 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童工猝死的悲剧重演。 (春城晚报燕农)
标题:快讯:童工猝死:赔偿言和不是收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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