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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五华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判决民间借贷案件。
1、事件评论
原告陶某和被告龙某是朋友关系。 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年10月8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未规定还款期限。 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债,但无法联系被告,电话也不通,微信也无法回复,店铺被关闭。 原告为此向法院作出了要求被告返还借款60000元的判决。
本院审理后认为,合法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
本案原告、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为民间借贷,根据被告向原告发放的用于确定双方借贷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借条记载,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60000元没有借款期限。 原告作为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还债,被告目前经营店铺,下落不明,原告出于自己能否还债的不安状态,向被告提起诉讼,以情理法为依据。
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全年发生的,同时借贷行为至今。
2、法院判决
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适用时期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民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到施行后,对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 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标题:快讯:《民法典》实施,五华法院首案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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