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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8月约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济开发区)的持续快速发展,经济 第二条经济开发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开发区:是以快速发展新闻产业、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为主的多功能综合工业园区。 是合理规划产业布局、快速发展循环经济、吸引外来投资的特定区域——管理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的试点示范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经济开发区内的组织和个体,以及经济开发区外生性经济开发区从事与本条例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体 第四条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昆明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应的行政审批权限,对经济开发区实行统一的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管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经济开发区工作的相关方针政策(二)编制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可控性详细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有关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制定和组织实施经济开发区的各项管理规定、激励制度,促进招商引资和公司生产经营的政策(四)组织经济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管理经济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 (五)负责经济开发区内招商引资,按权限审批区内各类投资项目(六)管理经济开发区内财政和国有资产(七)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统计和档案管理 第六条经济开发区财政实行单独核算,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 经济开发区的财政收入除按照规定支付给国家和省、市外,还应当用于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快速发展 第七条管委会应当合理高效地大致设立内部行政管理机构,建立服务体系制度,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经开区设立派出机构应当征求管理委员会的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管理部门在经开区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征求管理委员会的意见 有关部门和垂直管理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实行双重领导,在管委会的管理、协调下,履行各自的职能 金融、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可以在开区设立分支机构和业务窗口 第九条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设在经开区派出机构、分支机构,实行服务承诺制,为投资者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第十条管委会依法维护投资者的投资、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管委会应当建立顺畅高效的行政管理投诉机制调查解决开区内组织和个人的投诉 第十二条管委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总体规划和可控性详细规划规划组织开发建设,市属各部门及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经济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经管委会同意后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依法征收并转为国有土地的,实行有偿转让 土地除收益床罩规定上缴的部分外,其余用于经济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十四条管委会根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技术水平、产值、税收等情况制定项目准入条件 第十五条鼓励在经济开发区兴办以下产业或项目: (一)新闻产业、光电子产业、生物工程和其他高新技术产业。 (二)现代制造业、出口加工业和产业投资相关的各类服务贸易项目(三)金融、法律、会计、判断、咨询等服务,中介项目(四)经济开发区规划和以产业为导向的商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项目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对符合经济开发区快速发展规划的投资项目,可以优先安排在区内实施 经济开发区必须利用自身的技术、项目等特点,快速发展所在地县、区的经济 第十七条国内外投资者投资经济开发区,按规定享受国家、省、市和经济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在经济开发区取得国有土地开采权的投资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期限开始建设 第十九条经济开发区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社会保险等的规定,优化工作环境,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管委会建立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制度,设立公司快速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经济开发区内公司的快速发展 第二十一条鼓励公司、高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经济开发区内投资科技研发机构,开展技术创新和科技服务 第二十二条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途径投资经济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 第二十三条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参与经济开发区的招商引资工作,对管委会成功实施的引进项目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鼓励经济开发区内组织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经济开发区内从事的各类人才按规定享受国家、省、市和经济开发区的政策,并有突出贡献的,管委会应当予以鼓励 第二十五条违反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和可控性详细规划的,管委会责令停止建设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期拆除,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其他规定的,由管委会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管委会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构成对行政给予处分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昆明出口加工区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经济开发区规划控制的其他区域内的组织和个人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标题:快讯: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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