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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云南省生态环境系统应对疫情影响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17项措施应对疫情影响,支持全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一、实施环评审批特殊措施,积极支持关联方正常生产

持续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推进疫情防控期间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网上申请处理的通知》、 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中医疗机构辐射安全监管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积极服务疫情防控、服务相关领域公司再生产、正常生产。

豁免环评手续。 需要防疫的临时性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3类建设项目,可以免除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在保障招聘场所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防疫必须将ct、车载ct、移动dr等x光影像设备用于肺炎诊断,免除环境影响评估和辐射安全许可手续。 疫情结束后,上述项目仍需继续聘用的,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执行环境评价空白登记表的正面清单。 涉及民生,列入《固定污染源污染许可分类管理清单(年版)》实施污染许可登记管理的食品制造、纺织服装、文教体育、仪器仪表制造等领域的建设项目、社会事业和服务业类项目,有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项目等

扩大环评进行承诺制改革试点。 需要防疫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医药用品制造、研究试验类建设项目,继续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年版)》的鼓励类项目及环境影响整体可控、疫情影响大、就业密集型等民生相关领域纳入告知承诺试点范围,部分农副产品加入工业、工程建设行业相关领域、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等领域项目,批准承诺方法

优化环境评价批准方法。 建设单位申请核准环评文件,报告“云南省投资项目在线核准监管平台”等相关情况后,生态环境部门采取录像项目现场影像、信审、视频会议审查等“不照面”方法,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判断、环评文件的技术判断、 放射类政务服务的若干事项,可以注册“全国核技术利用放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在线申报,邮寄纸质申请资料。 辐射安全许可证新办、续办、重新申请需要现场核查的,申报单位可以网上提交现场影像和照片资料。

简化经营许可。 疫情期间,建设单位新建医疗垃圾处理主体设施及其配套污染治理设施全面建设后,经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查达到运营条件的,可以开展应急处置,疫情结束后,按照程序发放医疗垃圾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有机构在许可证失效,危险废物生产设施设备与原发证情况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自动继续经营许可并终止疫情。

二、优化环境监管执法方法,减少对公司的干预

持续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医疗垃圾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的通知》、省生态环境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 城市污水及集中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通知》等文件要求,落实医疗垃圾处理监督管理、医疗污水和城市污水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监测、放射安全保障服务执法的正面清单,发挥激励方向。

加强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服务。 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置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城市污水解决厂等的环境监管服务,实现医疗机构和设施的环境监管服务“全覆盖”、医疗垃圾和废水的及时有效收集运输和解决处置“全落实”。 指导一线环保工作者进行个人防护,协调处理应急防护物资处理、原材料污染防治等。

对关联公司实施灵活执法。 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公正文明执法,规范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采取审慎关闭、扣押、限制生产、停产的整治措施,保障公司的正常生产。 对受疫情直接影响,非主观故意和轻微违法,未及时纠正,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公司,可以不加处罚,尽快纠正。

免除部分公司的现场执法检查。 对地方政府认定的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和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公司,在排放量小、吸纳就业能力强、重大工程和要点行业守法意识强、管理规范、环境信用良好的情况下,设立已经在线监测、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公司,现场执法检查

实施非现场监管办法。 完全利用在线监测、视频监控、功耗监测、大数据观察等科学技术手段开展非现场监管检查。 如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公司整改,轻微问题可以边生产边整改。

加强公司的风险自我防卫。 指导涉医、涉化、涉险、涉重金属公司的生产、储存和处置机构进行生态环境风险的自我调查,及时化解风险。 加强公司恢复工程突发环境事态应急准备,环境应急物资、装备和技术检测缺乏截留,指导环境应急预案的修订、备案和执行,做好生态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强调执法要点。 对非法倾倒、恶意污染、隐瞒监测数据,违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医疗垃圾、废水,侵害群众健康,群众反映环境,严重污染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的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三、加大服务指导配合力度,切实处理公司实际困难

在多次以环境保护为民、统筹疫情防控和生态环境工作中,加大服务指导配合力度,切实处理公司实际困难,服务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成对合作。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职能职责,深入开展与公司的合作,做好公司恢复生产的环境保护服务。 通过电话访问、视频连接、网上会议、远程服务、进厂等方法,帮助恢复公司及时处理污染问题。

加快项目批准的进度。 及时安排全省积分建设项目环评批复进度,对疫情防控“四个百”、世界一流“三张牌”、“双十”工程、决战脱贫攻坚等积分建设项目,继续积极服务,及早介入、提前介入、

指导排放许可的推进。 采用网上辅导与网上服务相结合的方法,指导服务污染机构登记发证。 有租赁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采用电话、qq、微信答疑等方法,积极协助建设单位处理发证登记中的问题。确实需要在线技术指导的,应当组织技术力量调查判断,协调处理具体问题

协调处理公司实际上很难。 对受疫情影响的环保公司,资金困难或者贷款到期还款困难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积极调整,防止金融机构盲目贷款、断贷,加大对环保公司的融资支持力度。 受疫情影响工期延误的,对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实施的环境保护投资建设项目或环境管理工程,参照不可抗力的有关法定免责条款,允许适当、合理延长合同工期。

加强环保资金支持。 对已经安排好的污染防治资金,可以根据疫情的实际诉求,在现行规定范围内进行适当调整,切实保障疫情防控经费的诉求。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水污染防治资金可以支持开展应急监测和处置、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垃圾填埋场地下水环境监管等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废物应急处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支持农村公共卫生系统建设,加强村庄生活污水和垃圾解决 作为疫情防控重点的环境保护项目,因急事紧急处理,做好特殊工作,可以适当简化项目立项、入库审批流程,疫情结束后统一备案。

加快实施环保短板项目。 要落实国家和省的重大部署,加快实施年度省重大环境管理项目、民生行业生态环境保护短板项目。 吸引越来越多的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境行业,省级环保引资要点受疫情影响,向环境管理任务繁重的地区和公司倾斜,向生态环境保护短板项目倾斜。

以上措施自印刷日起施行,大致执行至年9月底。 如果有调整变更,马上通知。 (新闻来源:云南发布)

标题:“云南印发环评审批等17条措施,支持公司正常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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