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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员会、事务局、驻区机构、街道、直属企事业单位:
《国务院关于积极利用外资扩大对外开放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与创新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7号)、《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以及省、市政府关于招商引资促进工作的 为扩大外来资金规模,增强持续快速发展后劲,鼓励符合各类产业指导的公司在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兴业,管委会制定了《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的规定》,多年来第七届主任办公室同意,现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3月14日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
关于促进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扩大利用外来资金规模,增强可持续快速发展的后劲,鼓励符合各类产业导向的公司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昆明经济开发区)投资兴业,、 《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和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与创新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7号)、《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以及省、市政府加强招商引资、促进事业的有关规定中
第一条非用地类项目:指区内注册年增值税和公司所得税形成的昆明经济开发区地方可利用财政收入部分在6万元以上的,不占用昆明经济开发区土地类的项目。
扶持政策:由公司缴纳的增值税及公司所得税形成的昆明经济开发区地方为财政收入部分,按以下比例以公司快速发展资金的形式扶持公司快速发展,该政策从公司注册年度开始执行。
、房地产类项目: 30%;
二、商贸服务、科技开发、工业生产类项目:给予50%。
第二条用地类项目
按以下项目以公司快速发展资金的形式支持公司快速发展。
一、工业公司项目:指符合昆明经济开发区产业指导,在昆明经济开发区购买土地进行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
支持政策:由公司缴纳的增值税和公司所得税形成的昆明经济开发区地方为财政收入部分,上一年度为基数,第一年为增量部分的50%,第二年为增量部分的70%,第三年为增量部分的80%支持公司快速发展。 本政策自公司注册年度起执行3年,期满后,按照《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技术进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昆经开〔〕7号)执行。
二、高新生产型项目:指符合昆明经济开发区产业指导,在昆明经济开发区购买土地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省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型项目。
支持政策:由公司缴纳的增值税和公司所得税形成的昆明经济开发区地方可以利用财政收入部分,前两年全额支持公司快速发展,后三年减半支持公司快速发展。 本政策自公司注册年度起执行,期满后按照《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技术进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昆经开〔〕7号)执行。
三、物流、研发及商业项目
支持政策:由公司缴纳的增值税和公司所得税形成的昆明经济开发区地方为财政收入部分,上一年度为基数,第一年为增量部分的40%,第二年为增量部分的50%,第三年为增量部分的60%支持公司快速发展。 本政策自公司注册年度起执行3年,期满后,按照《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技术进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昆经开〔〕7号)执行。
第三条符合昆明经济开发区鼓励类产业,属于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及龙头型、总部型、税源型项目,可以实行“一企一策”。
第四条上述公司支持资金的20%用于奖励公司法定代表人、核心管理层及相关人员。
第五条昆明经济开发区认定的二级招商平台可以享受公司上传的、管理服务费和目标责任奖。 详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二级招商平台管理办法》(昆经开〔〕37号)。
第6条高管补助
、根据公司对地方财政贡献的大小,对公司高管报酬和工资收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给予相应补助。 昆明经开区各税收地方可用财政收入部分达到35万元(含),对1名高管报酬和工资收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昆明经开区地方可用财政收入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每增加35万元增加一人,最多8人。
二、公司因股权变更、转让和股权分红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该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昆明经开区地方财政收入部分40%的补助。
第7条其他支援政策
一、推荐成功进入外来资金和项目的经纪人,按《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昆经开〔〕36号)执行。
二、推荐外来资金和项目上传昆明经开区大楼(含标准厂房、研发用房、商业办公楼)国内外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不含各级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直属下级单位、投资者自身、产权人和自然人)的奖励政策是《昆明经济技术开发》,
三、公司在固定资产投资、技术升级改造、上市融资、清洁生产、创新发明等方面的扶持政策按照《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技术进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昆经开〔〕7号)执行。
四、文化创意公司按照《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快速发展若干政策的规定》(昆经设立〔〕18号)执行。
五、上传昆明综合保税区开辟领域的公司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支持昆明综合保税区快速发展的若干政策》(昆政发〔〕64号)和《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立千亿园区若干扶持政策规定》(昆经开发〔〕19号)执行。
六、上传云南省金融实践创新示范区的公司按照《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南省金融实践创新示范区公司上传若干政策的规定》执行。
七、入区公司员工享受教育资源方面的政策,按照昆明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公布的政策执行。
八、入区公司引进人才补助政策,按照昆明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政策执行。
九、入区公司职工户籍政策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昆政发〔〕55号)执行。
第八条公司工商、税务关系从昆明经济开发区转移时,应当全额返还历年获得的区级地方财政生产支持资金。
第九条本规定自每年1月1日起施行。 遇到国家政策调整时,上述政策将相应调整。
第十条本规定由昆明经济开发区投资促进局解释。 原《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的规定》(昆经设立〔〕18号)已废除。
(备注:昆明经济开发区地方可用财政收入是指扣除中央、省、市税收和财政体制后的剩余部分)。
附件:昆经开〔〕36号〔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印发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的通知〕
昆开〔〕37号〔关于印发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二级招商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金融实践创新示范区优惠政策
标题:“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招商引资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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