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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1月25日宣布,修订发布的《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确定偿付能力监管三支柱框架,将两代具有中国特色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组成的三支柱框架体系上升为部门规则。 《管理规定》是完全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将监管指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价三个有机的相关指标。 三个指标都是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企业,为偿付能力成就企业。 《管理规定》将于3月1日起实施。
强化主体责任
《管理规定》的修改要点包括五个方面,包括确定偿付能力监管的三大支柱框架。 完善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加强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提高偿付能力新闻透明度进一步加强市场约束完善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
《管理规定》确定,保险企业在符合三项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偿付能力达到企业。 一是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二是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三是风险综合评价不低于b级。 如果不满足上述任一要求,偿还能力达不到企业。
《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了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要求保险企业建立健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建立完善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制定三年滚动资本计划等。
风险综合评价分为四类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者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企业,应当纳入要点核查。 ”。 他指出,对于监管红线较近的企业,《管理规定》将特别成为监管的审计点。
偿付能力不达标的企业将面临比较监管措施。
对无法达到偿付能力充足率的企业,《管理规定》将监管措施分为必要措施和根据其风险原因选择的措施。 必要措施限制要求保险企业提出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全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薪酬水平,向股东分红等。 选定的措施调整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包括责令增加资本金)的业务结构,限制分支机构增设的业务范围。 下令调整资产结构等措施。 采取上述措施后,还款能力未明显改善或进一步恶化的,由银保监会依法接管,采取破产申请等监管措施。
按监管划分,风险综合评价分为a类、b类、c类、d类。 虽然已达到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但对于操作风险、战术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中的任意一种或几种风险较大或较严重的c类和d类保险企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风险的原因和风险程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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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正式实施。 二代实施后,原保监会开始了对原《管理规定》的修订工作。
年,原保监会颁发了《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总体框架》,建立了“三支柱”框架体系,为第二代建设勾画了蓝图。
业内人士认为,《管理规定》应吸收第二代建设实施成果,使第二代监管规则中大体性、框架性要求上升为部门规则,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提高其可比性和比较有效性,使保险企业恢复偿付能力,更好地防范保险企业偿付能力风险
“通过对第一支柱定量监管要求,即保险企业提出量化资本要求,防范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三类可资本化风险。 根据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即第一支柱,防范操作风险、战术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四类难以资本化的风险的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即根据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公开新闻披露,提高透明度等手段, ”。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三大支柱相互联系、共同作用,构成保险业完善的偿付能力风险防范网。” (中国证券报记者薛瑾)
标题:快讯:红线划定 险企偿付能力达标需过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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