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167字,读完约3分钟
记者昨天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表了《审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有关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于年5月1日起实施。 《解释》确定,涉及商品或服务有缺陷、侵害许多不特定顾客的合法权益、以及商家提供的产品服务可能威胁顾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五种情况,顾客协会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其中,商家提出的“霸王条款”、“虚假推广”等在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内。
诉讼必须维护社会公共的好处
根据《解释》,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侵害许多不特定多数顾客的合法权益、危害顾客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顾客协会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是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条件。 ”。 最高法庭负责人说:“耗费行业的社会公共利益往往是人数众多、非特定顾客的共同利益,应该具有社会公共利益的属性。”
关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定义,司法解释列举了“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有缺陷,侵害了许多不特定顾客的合法权益”等五种情况。 最高法庭负责人表示,法官在评价“社会公共利益”方面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不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解释说,《解释》基于法律规定的预防,基本上可以对“有威胁客户人身、财产安全”的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但不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适当扩大了诉讼范围。 也就是说,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对顾客合法权益的损害,不仅包括顾客的实际损害,还包括损害的危险。 ”。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认为,法律规定经营者有保障客户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发现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缺陷威胁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行政部门,告知客户并采取措施 因为,进行公益诉讼并不以给客户带来实际损害为前提。
与顾客维权时遭遇最多的“霸王条款”相比,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费用合同中不公平的样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是侵害费用行业公共利益和顾客个人利益的重灾区。 民事公益诉讼是为了维护费用行业的公共利益,实现顾客集体救助的有效路径,梳理费用合同不公平风格条款的重要手段。
私益诉讼可以乘坐公益“私家车”
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多存在公益与私益的交叉。 对此,在区分两种诉讼方法的基础上,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乘坐公益诉讼“私家车”。
“为了统一审判尺度,消除司法资源浪费,提高诉讼效率,司法解释允许使用民事公益诉讼使审判生效的判决力度扩展到相关的私益诉讼。 ”最高法庭负责人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民事公益诉讼生效并经审判认定的事实,对相关私益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具有免除举证的事前效力。
最高法庭负责人在民事公益诉讼生效的审判中表示判决理由部分的判决力度是单向的。 在案件的第一个争议点问题上,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的生效审判以利于客户的认定,私益诉讼原告不能主张直接适用的被告,需要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说明责任。
标题:快讯:最高法:消协发现“霸王条款”可提起公益诉讼
地址:http://www.kwan-yin.com.cn/kmly/75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