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佗先生在滇池旅游度假区的工地工作,不料从工地四楼摔下来受伤,造成I级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法自理。 事故发生后,曾多次协商赔偿但未能达成协议的余先生向法院投诉,并向施工单位、施工企业等索赔1460068元。 近日,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被告共同赔偿佚先生1169708元。

年10月13日晚,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企业负责施工的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工地发生事故,工余在工作中从4楼摔下受伤,但即便救治及时,事故也导致了余氏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脊髓损伤、多处肋骨骨折等后果。 被鉴定的余先生在这次事故中达到I级障碍,生活不能自理,完全失去了劳动能力。

事故发生后,余先生将工程项目建设负责人程某、第四冶金建设企业、第三方某、代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经法院审查,被告第四冶金建设企业购买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余先生获得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企业昆明分企业赔偿的保险金人民币230000元。 事故发生后,代某为余先生支付了住院期间各项费用共计20万余元。 佗女士要求程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法院不支持。 在审判中,被告的答辩并不直接说明余先生在工作中有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余先生主张的金额是合理的,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判决第四冶金建设企业、第三方某、代某连带赔偿余先生共计人民币1399708元。 扣除余先生已经取得的保险赔偿人民币230000元,3被告应连带赔偿1169708元。 (昆明日报记者蔡靖尼)

标题:快讯:做工时摔伤致残 昆明一女工获赔11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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