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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空气、好环境是昆明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 记者王俊星/摄影

最近昆明市政府召开了全市年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会议要求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全面推进以滇池为要点的区域水环境管理、以扬尘管理为要点的大气环境管理、保护无污染土壤的土壤污染防治,保护区域水环境、大气环境和土壤环境。

会议总结了年和“十二五”环境保护工作的成绩,分析了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形势,展开了今年和“十三五”的要点任务。 去年及“十二五”期间,昆明市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进,污染物减排工作得到比较有效的落实,第一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 实行川(段)长制度、定期巡逻制度、河道水质月排名通报制度等,稳步提高全市水环境质量。 强调建设工地和道路等城市的扬尘治理、工业公司的大气污染防治、高污染燃料的禁燃管理等要点,地区的空气环境质量在全国始终保持在前列。 建立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多部门参与的环境保护法执行联动机制,开展建设项目“未批准先建”专项清查,进一步加强环境法治建设等。

会议指出,“十三五”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各级有关部门要抓住机遇,夯实凝聚力,克服困难,牢固树立绿色快速发展理念。 科学治水、全面推进以滇池为着力点的市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继续加大环境整治力度,加快生态修复治理,快速发展不断改善环境质量的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全面提高勤俭节约、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习性的资源集约和综合利用水平,经

会议指出,今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将继续抓好环境保护工作,继续加强减排、减排和治理三大措施,扩大城镇、集镇污水解决厂和配套管网设施建设,严格控制污染增量 强调环境准入,进一步加强污染源防治,进行环评批复,加快环评“未批复”、“建成未验收”项目的改进,确保年底全面完成。 强调严格执法,以督促工业污染源完成排放为重点,保持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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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生态环境的党政领导的终身责任[/s2/]

据省政府办公厅介绍,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确定了党政领导的环境保护责任。

去年8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可根据该《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明确了党政第一领导承担生态责任的首要责任。 根据《细则》,各州(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任,党委和政府的首要领导成员负首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负相应责任。 省、州(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单位领导根据职责各自承担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相关指标明显下降,造成生态环境恶化的,根据责任情况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细则》确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得按规定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状况作为评价的重要副本,选拔任用或调任重要职务,对生态环境和资源造成严重破坏的负责干部。 实行生态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违背科学快速发展要求,生态环境和资源受到严重破坏的,负责人无论是否已经调动、提拔、退休,都要严格追究责任。 并且,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也应当作为评价的重要副本,依法建立本地区、本部门生态文明建设以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实际评价目标体系、评价方法和奖惩机制。

去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确定,被追究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了当年的年度考核优和各类先进资格。 调动解决的,至少一年内不得提拔单独负责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解决的,至少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级别的职务。 如果被降职解决,至少两年内不能晋升职务。 并且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解决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追究乡(镇、街)党政领导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昆明日报记者王密)

标题:快讯:昆明市明确今年三大环保要点 推进水环境空气土壤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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