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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办法对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有良好快速发展前景的科技水平高的公司进行科技型公司认定,推进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技术创新工作,加快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条:科技型公司的选择范围 公司主营项目要紧密结合云南、昆明市特点资源开发和产业快速发展的要点,以高新技术产品和创新产品为要点,以现有产品、技术和装备的应用和综合集成为基础,强调新产品、新技术的商业化应用。 第一个范围是: 1、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工程和生物医药技术; 2、电子新闻技术; 3、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4、环境保护技术; 5 .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6、新材料技术; 7、现代高效农业技术 8、其他一直应用于产业的新技术、新工艺。 第三条:科技型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1 .从事本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一项以上的技术创新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 2、公司工商登记和税务在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 公司自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产权明确,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4、公司有良好的市场前景产品,有引进、消化、吸收、创新的先进技术产品。 5、公司具备从事一定的研究、开发和期中试验所需的仪器、设备和研发生产条件,或者公司可以与一个以上的大学或科学研究所建立长时间稳定的合作关系,促进产、学、研联合。 6、具有公司章程和比较健全的生产、技术、财务等管理制度。 7、公司第一负责人重视本公司的专职人员,公司拥有结构合理、业务素质高的技术人员队伍,拥有优秀的技术带头人。 8、用于技术创新及研究、开发的经费可占本公司年总收入的4%以上。 9、项目需要的一定是资金到位,没有严重的债务纠纷。 10 .生产技术先进,环境无污染。 11、经营行为符合中国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科技型公司的认定程序 成立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领导小组,负责科技型公司的评定工作。 符合本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公司,申请认定为科技型公司,公司可以自愿向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快速发展局提交书面报告,其中进入昆明科技创新园的公司向昆明创新园科技快速发展有限企业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的申请公司填写《科技型公司认定申请书》,并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快速发展局审查、考察申请公司后,提出判断意见其中进入科技创新园的公司在昆明创新园科技快速发展有限企业审查、考察申请后,提出判断意见。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领导小组审定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快速发展局或昆明创新园科技快速发展有限企业提出的判断意见,提出审查结论,并报告昆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明确科技型公司。 第五条:被认定的科技型公司由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发给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型公司证书。 第六条:被认定的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型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离、转业、转移的,应当重新认定。 第七条:对认定的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型公司每两年进行一次资格复审,确认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型公司的资格是否继续存在。 复审由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快速发展局和昆明创新园科技快速发展有限企业按照本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审查自身认定的科技型公司的情况并提出意见,报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领导小组审议,由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明确。 第八条:被认定的科技型公司的经营活动违反我国有关法律和法律规定,一经查明,取消获得的“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型公司”的荣誉。 第九条:本办法由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解释。 第十条:本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标题:快讯: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型公司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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