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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女性在昆明一家酒店住宿时不幸坠楼身亡,丈夫收拾遗物时发现妻子在投保,但保险企业以妻子有“自杀”之嫌拒绝理赔。 为此,双方在簿上公会堂。 经二审审理,曲靖市中院判定保险企业缴纳保险金25万元。
家属向保险企业要求赔偿25万元
年8月5日,何先生在昆明工作住进酒店,不料当天不幸坠楼身亡。 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提出了“股长死亡,排除他杀”的检查意见。 事件发生后,丈夫李先生生前发现何先生将受益人纳入了儿子的保险,并申请了理赔。
8月24日,何先生的家人向保险企业提出请求,但保险企业认为何先生的死亡有可能是“自杀”,并不意外,做出了“难以支付保险金”的决定。 年初,李先生向罗平县法院起诉保险企业,要求保险企业支付保险赔偿金25万元。
经审理证实,何先生生前投保的主要保险为人生终身寿险,保险金额15万元,附加1年短期保险意外险,保险金额10万元,受益人为儿子小文。 保险合同签订后,何先生支付保险费6000元。 据此,罗平县法院在一审中判定,保险企业赔偿小文保险金25万元,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家族告发保险企业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审判决后,保险企业以法院仅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说明”和“检查意见”认定的“高坠死亡”,认定哪些女性死亡意外不当。 何氏死亡19天后,丈夫向保险企业通报,并对违反保险合同和保险法规定的及时通报义务等提出上诉。
曲靖市中院经审理认为,何先生与保险企业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含义,必须依法予以保护。 何先生死后,受益人小文有权向保险企业主张保险赔偿。
关于何先生自杀是意外的理解,法庭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投保人何先生被从窗口坠楼,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性,如果没有确切的证据,应该认定为意外。 何先生死后,丈夫在发现保险合同的第二天,向保险企业报案,符合保险合同约定和保险法及时通报的规定。
因此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城市时报记者林舒佳通讯员顾鸿雁)
标题:快讯:女子从昆明一酒店坠亡 保险企业以"有自杀可能"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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