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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目前野生动物过度捕捞的情况,25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正案严格规范了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提倡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

草案二增加审稿的规定:一是禁止生产、经营用国家要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作的食品,或者采用没有合法来源说明的非国家要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作的食品。 二是禁止非法购买国家积分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根据草案,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金。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中国代表何勇认为,与草案审稿相比,该条款取得了明显进步,体现了立法机关对“野味”这一恶习的惩治决心。

另外,草案还将调整国家要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将养殖技术成熟稳定的一点人工种群从该名录中迁移出去,并采取不同于野外种群的管理措施。 据人大法律委员会介绍,有地方、专家等提出,对人工繁殖技术成熟稳定的一点人工种群,应区别于同类野外种群的保护和管理,采取不同的保护和管理措施。

并且,为了加强野外种群保护,防止非法狩猎破坏,二次审查应当增加规定,对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人工种群,取得人工繁殖许可证和专用标志,用专用标志销售和利用,保证追溯可能性,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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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交通法草案:

政府可以征用民用交通工具[/s2/]

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并确定了国防交通法草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防需要,可以依法征用民用交通工具、交通设施、交通物资等民用交通资源。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依法征用民间交通资源的义务。

草案还提出,公民和组织完成国防运输任务发生的费用,由聘用单位支付大于市场价的大致款项。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规定。

中央军委、军委后勤保障部部长赵克石草拟并证明,国防交通法是十八大后的第一部国防立法,对规范国防交通活动、提高战术投入能力、维护国家安全和快速发展具有现实意义和重要意义。

标题:快讯:倡导文明健康生活习性 食用保护动物拟追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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