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指尖办”新华社发朱慧卿作
近日,云南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符合条件的城市困难群众全部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占当地城市居民人均支出的25%。 《意见》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要满足三个基本条件
《意见》指出,家庭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
其中,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实行挨家挨户识别,挨家挨户投保。 城市低收入家庭的重度残疾人以及三级智力、精神障碍和重症患者等特殊困难者(全部家庭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者),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家庭”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其低保金额略高于正常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平均补助水平。 另外,在计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时,可以对家庭成员的残疾、重病、受教育程度增加的刚性支出、所需的就业价格进行适当扣除。
这几种情况不能享受
《意见》确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基本上不得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拥有的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县(市、区)前一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两倍(含)的。 在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前12个月内购买、采用价格在5万元(含)以上的汽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或者大型工程机械的。 有两套以上商品房,有门面房、商铺的,登记企业、公司,实际开展经营活动,有一定利润的,家庭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执行
《意见》规定,有关部门严格执行个人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考核、布告及县级民政部门考核等程序。
认为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有权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符合在居住地申请的可居住居住地)提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也可以通过“用手机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平台或开通的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是正当的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办理完家庭经济状况新闻系统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等手续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是否申请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提出审查意见。 入户调查结束后,对无争议的低保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可以不进行民主评议的争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评议组评议申请人声明的户籍人口、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的调查资料和审查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对报告的对象按30%以上的比例入户提取后,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批准意见。 对有疑问、有举报或者民政工作人员、低保办理人员和居住(村)民委成员亲属等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县级民政部门都要进行入户调查。 未经调查、核对,任何群体和个体不得直接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简化跨区域手续
对于区际迁移和户籍地间新申请低保的管理,《意见》确定,城市低保对象在同一县级区域内迁移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保障待遇迁移手续,不重新履行申请审批程序。 跨县(市、区)或州(市)搬迁的,应当持搬迁地县级民政部门说明,并向搬迁地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后,向搬迁地城镇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履行申请手续,审查批准机关应当简化审查批准手续。
在本省范围内,新申请人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在居住地生活、持有居住证时间1年以上,大致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考核和县级民政部门考核,户籍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协助调查新申请人的经济状况等
定期审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意见》已经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家庭人员、收入、财产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家庭状况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当主动申请退保。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复核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变化不大,每年核查一次。 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力或就业能力的,每半年核查一次。 复核期间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无明显变化的,不调整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
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死亡的情况下,从下个月开始支付最低生活保障金。 有劳动力但未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拒绝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与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就业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少或者停止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春城晚报记者夏苇)
标题:快讯:云南省城市低保新规实施 城市困难群众将所有纳入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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