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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云南自贸区昆明领域(昆明经济开发区)拓展业务,金融服务产业快速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是支持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外资银行、保险、证券、公募基金管理企业、金融租赁等持牌金融机构,以及融资租赁企业、保理企业、地方理财企业等地方监管非银行金融机构。
一、租用个人用房支付补助金
(一)持卡类银行金融机构;
1 .向上传区内全国性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外资银行法人机构或一级分支机构租赁个人办公用房的,按每年实际租金的50%补助(按租赁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补助金每年支付,领取补助金的期限不超过3年。
2、上传区内全国性商业银行法人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地方性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外资银行二级分支机构租赁个人办公用房的,按每年实际租金的50%补助(租赁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补助金每年支付,领取补助金的期限不超过3年。
3、向上传区内全国性商业银行法人机构二级分支机构、地方性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租赁自营办公用房的,按每年实际租金的40%补助(按租赁面积计不超过100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80万元。 补助金每年支付,领取补助金的期限不超过3年。
4 .区内购买自用房补助参照租金补助执行。
(二)持牌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
1、上传区内卡类非银行独立法人金融机构在金融快速发展凝聚区租用个人办公室的,每年按当年实际租金的50%补助(租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补助金每年支付,领取补助金的期限不超过3年。
2、对上传区内卡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专业子公司金融快速发展凝聚区租用个人办公用房的,每年为当年实际租金的50%补助(租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补助金每年支付,领取补助金的期限不超过3年。
(三)地方监管非银行金融机构;
鼓励外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地方理财企业凝聚快速发展,在金融快速发展凝聚区租赁个人办公用房,实际办公与登记地一致的,为当年实际租金的100%补助(租赁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最高超过10万元, 补助金每年支付,领取补助金的期限不超过3年。 从公司实际支付注册资本的时间开始计算。
(四)私募股权基金企业;
在金融快速发展凝聚区租用自营办公用房,实际办公与登记地一致的,按当年实际租金的100%补助(租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补助金每年支付,领取补助金的期限不超过3年。
(5)积分机构的相关奖励,可以用“一案一议”的方法予以支持。
二、支持发行跨境债务
(6)区内公司在香港及境外市场成功发行债券的,给予融资规模0.5%,最高100万元的发行费用支持。
(七)区内公司境外母公司或子公司在境内成功发行债券,且将债务资金用于区内公司的,给予融资规模0.5%,最高100万元的发行费用支持。
三、跨国公司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支持
(八)跨国公司以区内公司为主办单位,在区内银行开设主办账户,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集中运营管理国内外资金的,按上年度实际展览业规模的0.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支持
(九)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领域加快优质快速发展的支持政策》,对获得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奖励的区内公司,给予高级专项奖励额50%的补助支持。
五、支持金融科技公司的设立
(十)对银行、证券企业、保险企业等持牌金融机构总部,对设立的运用网络、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实际获得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
(十一)对国家高新技术公司,使用网络、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科学技术向持牌金融机构开展科技服务(不包括技术外包人员服务)的收入
六、金融领域的组织支持
(十二)对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全国性领域组织,在我区注册的,不重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对经省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或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及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作为主管部门的金融领域组织,在我区登记注册的,不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七、中小企业融资支持
(十三)采用融资租赁业务方法融资超过1000万元,期限超过1年的区内公司,其资金按区内使用金额的1%给予不重复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区内实际投资实体经济资金超过1000万元,期限超过1年的,按在区投资额的1%不给予基金管理企业一次性重复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以上措施由金融管理部门解释,由牵头组织实施。
标题:“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支持金融服务快速发展措施”
地址:http://www.kwan-yin.com.cn/kmjj/160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