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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推动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发展,支持跨境电子商会公司入区快速发展和存量公司快速发展,提高云南自贸区昆明领域(昆明经济开发区)对外经济快速发展水平,特制定以下措施。 支持范围包括跨境EC业务、综合服务平台、园区建设、o2o线下体验店、公司品牌代理、跨境物流等。

一、公司入区发展迅速

(一)微型公司迅速发展;

对区内注册的小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广告主体,通过系统经济开发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首次完成3000票/年的电子商务业务,不给予公司一次性3万元的资金奖励。

(2)公司扩大规模

对区内设立的跨境电子商务公司,注册当年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200万美元、3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单一公司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不重复奖励。

二、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单体奖励

(三) 9610/9710/9810业务

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确认的单位量为50万单位或海关年交易额超过500万美元的跨境电子商会公司,推荐1元人民币/单位( 9610 )或1元人民币/15美元贸易额( 9710/9810 )的综合费用。

(四) 1210业务

对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确认单量超过50万单,海关年交易额超过500万美元的跨境电子商会公司,给予3元人民币/单的综合费用奖励,单公司年奖励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三、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体系的制度建设

(五)综合服务平台建设

对合格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运营主体公司,服务当地中小跨境电子商会公司20家以上,年跨境交易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进出口交易额1%的资金奖励,1家综合服务

(六)园区建设;

经营满一年的跨境电子商务凝聚园区,实际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跨境电子商务公司达到10家以上的,给予园区主办单位每平方米50元人民币不重复的资金奖励,各园区每年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跨境电子商务凝聚园区每培育一家年进出口额达到20万美元以上的小型微型公司,都会给予培育中心5万元不重复的资金奖励,年度奖励不超过20万元。

(7) o2o新零售线下体体验店建设

对新建跨境电商o2o线下体体验店的公司,营业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经营满1年的,按每平方米300元以下的标准给予不重复的资金奖励,每家公司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八)企业品牌代理权和销售权;

获得境外注册企业品牌云南省级、中国大陆区代理权或经销权的公司,且单一企业品牌自引进之日起一周年内实际进口货值超过十万美元的,各品牌分别给予两万元、五万元的重复奖励。

(9)跨境电子商务活动

举办对跨境电子商会公司有一定影响的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会议、论坛、培训等活动,给予实际发生费用10%的资金奖励,单一公司年度总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四、跨境物流补助

(十)国内物流费

通过陆路运输方法在区内开展业务的公司,经海关确认,年进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时,按国内段实际运输费(昆明综保区开辟领域←→出入境口岸)的30%给予补助(取百位整数),单一公司年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十一)国际物流费

对利用现有物流配送系统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公司(包括邮政、快递公司),给予实际发生的国际快递费用的20%的资金补助(参照国际包裹邮政对外公布测算第二套费用标准),单一公司每年100万元人民币。

以上措施由商务部门解释,由牵头组织实施。

标题:“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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