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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实施意见》,促进我区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云南省金融实践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上传新型正规金融机构 根据《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对上传示范区的公司和示范区招商引资平台给予以下政策。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上传示范区招商引资平台,工商、国税、地税在区内注册的新型正规金融公司,年增值税、营业税及公司所得税等形成的经济开发区地方可用财政收入部分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公司类型包括私募股权投资类公司、小额贷款企业、融资租赁企业、私募股权管理企业、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金融服务企业、互联网金融等新型正规金融机构。 示范区招商引资平台经管委会批准,是以吸引新型正规金融机构为主的办公物业。

第二条扶持政策

由公司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公司所得税等形成的经济开发区地方为财政收入部分,以50%的比例以公司快速发展资金的形式支持公司快速发展。

上述公司20%的支持资金将用于鼓励公司法定代表人、核心管理层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合作社制股权投资类公司的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缴纳所得税后,按对经济开发区地方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

第四条高级管理层的生活补助

根据公司对地方财政贡献的大小,付给公司的高管

个人所得税给予相应的补助。 各项目税收地方留存部分达到100万元,对1名高管上缴的个人所得税经济开发区财政收入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每增加100万元增加一人,最多8人。

第五条租房补助

对上传示范区招商引资平台的公司按实际租赁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月补助的示范区招商引资平台业主给予实际租赁面积5元/平方米月补助,本政策自年1月1日起执行3年。

第六条示范区招商平台扶持政策

工业、商业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经管委会批准认定为示范区招商平台的,可享受上传公司交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公司所得税形成的经济开发区地方可用财政收入部分的20%作为专项扶持资金,本扶持政策自1月1日起3

第七条其他政策(《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的规定》、《千亿元园区若干扶持政策规定》、《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快速发展若干政策的规定(试行)》)中不重复的部分公司均可按条件享受

第八条重大项目可以实施“一企一策”。

第九条公司转出经济开发区的,按照《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非用地类公司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昆经设立【】61号)执行。

第十条省、市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积极配合公司努力。

第十一条以上政策自年1月1日起执行,原《给予云南省pe中心、经济开发区金融中心公司上传若干政策的规定》自年1月1日起依照本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遇到国家政策调整时,上述政策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经济开发区投资促进局解释。


标题:“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给予上传云南省金融实践革新示范区公司若干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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