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月5日电记者刘红霞海关总署5日发布2021年第1号公告,进一步确定海南自贸港交通组织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适用范围和监管办法。

当天公布的《海南自贸港交通组织及游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在全岛封闭运行前,在海南自贸港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公司(航空公司应当以海南自贸港为主要运营基地)、交通运输

方法:“零关税”的交通工具和游艇只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司运营的个人使用,依法接受海关监管。 监督年限为船舶(包括游艇)和飞机8年,车辆6年。

方法: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公司必须在每年6月30日(含当天)前向其所在地海关提交上一年度“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聘用情况的报告。

方法:公司确定不得以“零关税”的交通工具和游艇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其他组织办理贷款抵押。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申请“零关税”交通工具以及游艇转让、贷款抵押申请等手续的,主管海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方法指出,公司违反相关规定,将“零关税”的交通工具和游艇挪作他用的,应当按照规定增加相关进口税费。 补税完税价格以“零关税”的交通工具和游艇原进口时的完税价格为基础,根据需要按补税时间和监管年限的比例换算。

海关总署确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解决。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标题:快讯:海南自贸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如何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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