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教育部媒体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围绕健全的制度体系、完整的考核标准、创新的考核机制,以人才培养为核心,以道德、能力

事实上,早在2010年,教育部、人社部印发的《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就确定,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给高校,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可以采用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办法,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 此次发表的《意见》是上述方法的具体落实。 将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给高校,是落实和扩大办学自主权的重要措施,高校要充分利用这一评审权,就必须推进学校内部管理改革,切实发挥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完整的考核标准、考核机制的作用。

如果此次职称评审职能完全下放,我国高校职称评审将全面实现高校自主评审,处理职称评审的双轨制问题。 20世纪80年代,我国部分公办积分高校开始获得教师角色考核权。 在过去的30多年里,进行了高中的自主审查和行政(部门)审查。 未取得职称评审权的高校,教师职称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 年,《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我国将副教授职称评审权全部移交高校。 据此,除了以前一些大学获得了职称评审权外,只有一些大学的教授职称评审进行了行政评审。

所有高校都要进行职称自主评审,有利于高校根据自己的办学定位,制定本校的考核标准。 而且,这也可以解决行政审查带来的作用“身份化”的问题。 一位教师在一所学校被选为教授,另一所学校也被选为教授,这影响了教师的正常流动,在自主考核的背景下,一所学校被选为教授,另一所学校需要再次参加考核(录取),否则就不是教授。

但是,将职务审查权移交给高中需要防止被称为高中的“自主审查”,但仍然是行政审查的问题。 因为,大学存在行政权、教育权、学术权不区分的问题,如果行政部门主导职务考核,制定考核标准,这样的考核仍然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 我国是以前获得职称评审权的高校,评审职称时注重论文、专利、项目、经费,高校人才评价存在“唯论文”、“唯专利”、“唯项目”、“唯经费”等问题,由行政部门主导,行政部门主导 此外,行政评价更关注结果评价和数量评价,正如对论文的评价一样,重视论文发表的数量和期刊的等级,而不重视论文事件体的创新价值。 这也是促使论文代笔论文买卖交易的原因之一。

多年来,对比高校职称评审中存在的sci (核心期刊)崇拜等问题,我国有关部门一直要求高校调整考核标准。 此次发布的《意见》也表明了克服唯论文、唯帽子、唯学历、唯奖、唯项目等的趋势,但在具体落实时,教师们远离了论文、专利、项目、经费等指标,职称评审会更加重视人情关系,更加注重关系。 对此,舆论呼吁将职称评审权移交给高校后,进一步加强监管。 笔者认为,加强监管不应是具体监管学校制定的考核标准,而应监管学校是否建立了规范的考核程序和健全的考核机制。 一些高校出现滥用审批权的问题,还必须收回审批权,查清高校未利用自主权的原因,切实推进高校内部管理改革。

高校要认真考核自主权,制定引导教师全面投入教育教学、进行高水平学术研究的评价标准,防止职称评审受到行政和优势因素的干扰,建立新的评价机制,即开展专业的同行评价。 对此,大学要推进管理改革,使教授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真正发挥作用。 现实情况是,目前在我国高校成立的教授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从委员的产生到委员会的运作,独立性和专业性需要进一步加强。 (光明日报的作者艾偶然娇)

标题:快讯:高校怎么用好下放的职称评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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